经审查,办案团队发现,该公司的推广平台设置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规则,动态收益规则属于传销犯罪中拉人头的模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不断发展下线人员。然而,经鉴定和审计发现,涉案人员将吸收到的FIL币大量用于与矿机商合作质押“挖矿”,而且在案发前仍在持续“挖矿”产生收益,并没有转移资金的行为。鉴于此,法院认定涉案人员行为不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释法说理,促使8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量刑建议,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