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客户银行卡解冻案件的法律意见分享

摘要:张三转让USDT虚拟币的行为,张三所代表的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互联网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该规定禁止的是: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和从事虚拟币业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法律意见分享丨关于办理虚拟货币客户银行卡解冻案件

案件介绍:

张三是一名资深泰达币玩家,2022年3月11日,张三将其持有的泰达币在“交易所”出售,匹配到一个买家(张三不知道是谁)。张三在交易所APP上点击转币给买家后,买家通过某人的银行账户向张三的浦发银行转账4.1万元,用于支付交易款项,张三收到买家的支付款项后,又将该款项全额转转至其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卡中(此时浦发银行余额为0),2022年3月11日,张三招商银行卡被某公安分局冻结。

2022年3月22日,京师深圳律师接受张三的委托,为其代理银行卡账户解冻业务。

律师介入后,张三的银行账户由“账户冻结”变更为“银行账户资金限额冻结”。

一、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法律意见摘要

第一、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持有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也未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监管政策认可虚拟货币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第三、禁止从事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为,由于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第四、对于特定主体,还不得从事相应禁止行为:一是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涉及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二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二、关于张三转让USDT给“XXX”的法律意见

张三转让USDT给“XXX”的行为未涉嫌破坏金融秩序也未危害金融安全。张三是个人,不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也没有从事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的禁止行为。

张三持有USDT虚拟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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