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T承兑商被控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逻辑和辩护思想

USDT 思路 承兑商 逻辑 2024-05-11 71

摘要:由于交易所交易需要手续费,且大陆境内数字货币交易监管较严,不少承兑商卖币采用冷钱包等线下交易的模式,虽然冷钱包或线下面对面交易的方式并不是常见的数字货币交易方式,但采取这种方式或出于节省手续费等多种原因,并不能以此推定卖币的承兑商主观上知道收取的资金是犯罪所得。...

(2)网络金融犯罪研究专题(2):USDT承兑人被控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逻辑和辩护思路

作者:黄嘉波律师,致力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投诉和研究,联系微信见顶。

众所周知,洗钱是犯罪团伙通过各种手段掩盖和隐瞒赃款来源和特点,以达到漂白赃款的目的的流行说法。由于数字货币的分散化和匿名性,近年来频繁应用于网络洗钱活动,并逐渐发展成为主流洗钱渠道,泰达币(USDT)基于其稳定货币的特点,有成为数字货币洗钱的首选趋势。

USDT洗钱的过程一般表现为犯罪团伙收到赃款后联系洗钱团伙。洗钱团伙通过场外交易otc从承兑商处购买u,然后将u转移给犯罪团伙。犯罪团伙通过货币交易或场外交易otc将USDT改为BTC、以太币或法定货币。当然,洗钱团伙也可以直接与受害人联系,也可以同时扮演承兑人的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承兑人卖u换钱、花钱买u的行为很容易违反刑法,具体涉嫌犯罪多为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了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入,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的行为。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判决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总结,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承兑人卖u买u涉嫌犯罪的主要逻辑一般表现为:

1.卖u收到诈骗等犯罪所得或购买的行为

USDT犯罪所得;

2.承兑人对收到的货币或货币为犯罪所得主观上处于“明知”状态;

3.“知道”上游资金或货币来源不正确,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协助漂白。

基于此,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承兑人出售u买u被指控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知识”的认定。承兑人不知道资金性质和资金来源的,有无罪辩护的空间。

那么,在承兑人主观“不知道”的问题上,辩护律师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笔者根据个人办案经验分享以下观点,供实践参考:

一是承兑商不能选择冷钱包、线下交易方式来确定其主观“明知”。

众所周知,数字货币交易不仅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还可以通过线下零距离交易进行。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即时通讯软件(如纸飞机等)寻找交易对象进行点对点交易。).集团经理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双方将货币和资金转移给集团经理后,集团经理进行交易确认,集团经理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数字货币交易不一定在网上进行,也可以通过冷钱包进行。它只需要绑定一个冷钱包,比如imtoken。将数字货币地址输入钱包后,可以将货币充值到钱包中,而带货币的钱包可以在其他平台交易或私下交易。由于交易所交易需要手续费,内地数字货币交易控制严格,很多承兑商选择冷钱包等线下交易方式出售货币。

虽然冷钱包或线下零距离交易并不是一种常见的数字货币交易方式,但由于节省费用和其他原因,无法确定卖出货币的承兑人主观上知道收取的资金是犯罪收入。

其次,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将成为主观要素的证明材料。

如果承兑人与交易对手的聊天记录仅显示数字货币的交易意愿和交易数量,且没有涉及资金或货币不干净的记录,则很难确定承兑人对交易对手的资金和货币犯罪收入处于“明知”状态。根据处理案件的经验,提出这一观点通常会面临控方对“知道”的反驳,包括“知道和应该知道”。但是,如果要确定其“应知”,根据举证规则,控方需要展示更多的证据进行确认。

因此,如果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相对简单,虽然不一定能直接证明其主观“未知”交易的资本性质属于赃款或脏币,但至少可以作为支持材料。

第三,承兑人履行了谨慎审查的责任。

我们知道,交易所普遍缺乏严格的风险控制,如许多交易所需要实名认证,但犯罪团伙只要适用于虚假身份信息,就可以绕过实名认证,有些交易所需要提交视频认证,但犯罪团伙只要使用多个账户就可以突破每天100万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交易所交易很难要求承兑人了解交易对手,如果承兑人在交易前检查交易对手的身份信息,审查交易对手的银行流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上游资金或货币犯罪收入不是“知道”状态,退一步,至少可以确认其主观上没有帮助漂白资金故意。

第四,交易价格并非异常。

“无正当理由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财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出的七种被告主观“明知”情形之一。

目前,在数字货币交易的黑市上,经常出现“浮动USDT”和“低价USDT”的幌子,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销售USDT 如果承兑商以这种方式购买u,很容易违反刑法。相反,对于一些以正常价格购买u、出售u的承兑商来说,无法确认他们主观上对赃款和脏币处于“明知”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可以以承兑人交易价格波动为由论证交易价格的病变,但犯罪逻辑并不严格。交易价格是否异常,应与同期市场进行比较。如果利润在市场趋势范围内,则不能认定为异常。

此外,虽然承兑人使用多个第三方支付账户或储蓄卡进行交易,但没有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存入多个银行账户,也没有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笔者认为不能确定为明知,仅限于篇幅,不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笔者的后续文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承兑人被控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明知”的认定。货币圈交易要谨慎,注意审查交易对手资金的合法性,防止入狱。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