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货币”应运而生。中国掀起了一股“虚拟货币”的热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长洗钱、非法融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资金安全。这些最近关于“虚拟货币”的判决,可能会让你对这类投资更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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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小心!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018年2月6日,林某某被张某某的母亲余某某介绍购买“CPS挖掘”虚拟货币,并将44808元转入张某某账户。后虞某某将虚拟货币代码及投资公司网站、交易操作步骤交付给林某某。同月10日,林某再次通过余某某购买“CPS挖矿”虚拟货币,并将1.92万元转入张某某账户。余某某拿到钱后,将购买的虚拟货币代码交给林某某。随后,林某某因虚拟货币暴跌、投资无法提现等原因,要求张某某、余某某退还投资款。余某某以完成委托事项为由予以拒绝。林某某起诉法院。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律偿还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外汇局于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林知道投资对象是虚拟货币,仍然购买或委托余购买虚拟货币,由此产生的合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也应由林自己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林知道投资对象是虚拟货币,仍然购买或委托余购买虚拟货币。由此产生的合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也应由林承担。因此,判决驳回了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林某某没有提出上诉。现在判决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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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销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心!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5月18日,原告张某通过某交易平台向被告李某购买人民币价值29848.56元USDT”币。订单生成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9848.56元,但原告在操作电脑时又取消了订单。因交易撤销,被告未向原告交付“USDT货币,但也没有将相应的款项退还给原告,随后原告向交易平台上诉,被告仍不予理会。最后,原告告诉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29848.56元,并赔偿利息。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USDT货币交易,虚拟货币交易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不同于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以数字形式发行的法定货币,由指定经营机构经营,与纸币、硬币等价。根据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格禁止。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违反了中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控制政策,损害了中国的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这是一项非法的金融活动,由此签订的相关合约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无效。法院建议公众警惕虚拟货币的任何方式,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己的资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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