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20年被告人温某某为获取07%的提成,通过某聊天软件(自动删除记录)获得上线“图图”的指示,通过“火币pro”APP平台出售“图图”给其充值的火币,使一笔20000元诈骗赃款流入温某某账户内(账号62×××70),被温某某取现后按约定的地点交给了“图图”,被告人温某某非法获利140元。...
最近收到了很多朋友的咨询:通过网络认识, 对方给我提供USDT,代为卖对方提供的虚拟货币,扣除抽成后取现给对方,能做到吗?
?微信群、抖音等介绍 兼职帮人卖虚拟币,自己注册账号就行了,日收入几百
,你很兴奋吗?我相信你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遇到过这样的帮助或兼职工作,但我们能帮助我们的朋友吗,或者兼职工作真的那么容易做吗?我们能忍受办案机关的灵魂吗?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20年,被告温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自动删除记录)获得0.7%的抽奖,获得网上“图图”指示, 通过“火币pro”APP平台出售“图图”给其充值火币
,使一笔 2万元诈骗赃款流入温某某账户
(账号62×××70), 被温某某取现后,按约定地点交给“图图”
, 被告温某某非法获利140元
。
经查明,受害人赵某通过抖音认识了一名自称“杨家逸”的男子。在“杨家逸”的诱惑下,2020年7月15日、16日,受害人赵某分三次将9.8万元转入“嘉实财富APP客服”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中2万元转入林某成中信账户(账户62)×××62)之后,2万元诈骗赃款流入火币网交易平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 通过出售“火币”获得抽奖,将诈骗赃款变现后提供给他人
,妨碍司法部门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结合各种量刑情节,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温某某因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5000元。
在类似代卖虚拟货币的事件中,特别是各种社交平台, 不知根知底的人
, 我们无法识别对方提供的虚拟货币特征(是欺诈、赌博、传销等犯罪收入)
当时,贸然以自己注册的平台账号进行交易, 有可能涉嫌帮助诈骗分子,涉及刑事风险。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熟人在前期交易过多次,觉得没问题,但也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他又变坏了(比如跑分),这个风险还是存在的。
当我们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注册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时,为什么要找你兼职,为什么要让你赚钱,为什么天上的馅饼掉在你头上?
,如何回答办案机关的灵魂问题?当我们自己回答不出来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这件事的风险。
根据自己的具体办案经验,为您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法律信息,欢迎您关注 评论,有什么问题可以留言。